薛某是农民工,2014年在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受伤,经劳动部门仲裁,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薛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万多元。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
2016年,薛某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密山市人民法院派出执行人员赶赴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异地执行,但被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由案外人乔某和秦某提供担保。担保承诺的期限到期后,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担保人相互推诿,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划拨了担保人乔某的银行存款,使得案件得到顺利执结,及时有效的保障了农民工薛某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