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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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加宝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于广海犯偷越国境罪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13-10-14 16:01:24


被告人刘加宝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于广海犯偷越国境罪公开宣判

时间:4月19日

地点:密山市人民政府会议室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加宝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告人于广海犯偷越国境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人刘加宝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于广海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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