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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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阻碍执法 妨害公务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5 13:34:20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于雪玉为阻止其叔叔于福生被民警带离退耕还林现场,暴力阻碍民警执法,经依法审判,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于雪玉拘役三个月。

    2013年5月17日13时许,密山市公安局民警在密山市柳毛乡利民村维护该村退耕还林现场秩序时,被告人于雪玉的叔叔于福生手持铁锯在利民村东南山上,将正在组织植树的乡政府工作人员潘路路手臂砍伤,刑警大队民警和柳毛乡派出所民警将其带离现场时,被告人于雪玉上前阻止民警将于福生带走,民警对被告人于雪玉进行反复劝阻,被告人于雪玉不听劝阻,多次厮打民警,将民警手臂挠伤,肩章拽掉,并用拳头将治安大队民警孙德福头部打伤。随后,被告人于雪玉被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于雪玉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殴打公安干警,造成公安干警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雪玉犯妨害公务罪的指控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于雪玉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密山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妨害公务现象时有发生,常发生于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强拆等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妨害公务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故意实施,客观上要求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本案中,被告人于雪玉法律意识淡薄,以暴力阻碍办案民警执法活动,其行为已经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最终获得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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