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它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