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执行的特点:
1)对象是行政行为所确立的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有法律根据或者有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而法定义务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代执行的实施前提。
3)代执行的主体必须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所指定的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二)执行罚的特点:
1)一般只适用于不作为义务和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
2)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数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3)执行罚的数额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只能依法实施,无裁量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