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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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利用执行查控系统顺利执结案件

  发布时间:2017-09-01 16:48:27



被执行人当场给付欠款

    2005年至2011年间,申请执行人陈崇民为被执行人樊万君运输河沙。被执行人樊万君拖欠申请执行人陈崇民劳务费16740元,陈崇民多次索要未果。为此,陈崇民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密山法院判决樊万君给付15000元劳务费。然而樊万君逾期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1月,陈崇民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樊万君未报告其财产,且称无钱给付。近日,经密山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发现其存在业务支出。因此,密山法院决定对其实施拘留。樊万君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立即拨打其兄弟电话,将所欠款全部当场给付,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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