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高明才、张彩霞于2012年在申请执行人孟庆学处借款18 000元 ,约定月利率1分,还款期限为2012年年末。逾期,高明才、张彩霞未能还款,孟庆学诉讼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下发了(2014)密商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高明才、张彩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孟庆学借款18 000元及利息5 040元 。判决生效后高明才、张彩霞未能给付欠款。
2015年5月6日,孟庆学申请到本院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案终结了执行。但高明才、张彩霞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孟庆学于2017年4月19日恢复了执行申请,在本院多次找高明才、张彩霞未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1日找到了张明才,并将其传唤至本院。
经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当即履行了20 000元,余款孟庆学放弃,并交纳了执行费248元。此案已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