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鹏呈包装制品厂(以下简称鹏呈包装厂)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银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2日密山市法院判决银峰公司给付鹏呈包装厂库存产品损失334 631元。逾期未付,鹏呈包装厂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银峰公司以无钱为由未自动履行。银峰公司欲提出申诉。2017年6月19日,密山市新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为银峰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9.8万元。保证在申诉再审结束后,银峰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由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2017年6月21日,经鸡西市中院裁定再审驳回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下发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担保人账户内存款309.8万元。担保人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8月8日驳回担保人的异议申请后,担保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
为此,密山法院执行局在“秋日攻坚”集中执行行动期间前往工商银行依法划拨担保人账户内存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