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7日17时许,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娄某某(未成年)发生纠纷,导致张某某住院治疗,2016年6月,经法院调解,娄某某其法定代表人胡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已给付5000元),2017年8月11日张某某向密山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剩余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密山法院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法定代理人胡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
在“秋日攻坚”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密山法院依法对胡某某实施拘留,并处罚款2000元。经法院说服教育后,胡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次性将赔偿款5000元及罚款2000元全部履行完毕。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