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法院资讯 -> 工作动态

密山法院: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7-09-03 14:16:34



被执行人在拘留所门前

    2004年9月,被执行人王某从申请执行人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1.5分,由被执行人郜某某提供一般保证,逾期未给付,李某某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

    经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李某某欠款20000元,利息11700元。郜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3月李某某向密山法院申请执行,在密山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二被执行人均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且未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故密山法院依法将郜某某拘传至法院。经查,郜某某在浴池打工,每月固定收入2200元,家有90平方米住房、7.5亩土地。因郜某某拒绝报告家庭财产及个人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郜某某实施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

责任编辑:贾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