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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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促和解 主动履行解民忧

  发布时间:2017-09-04 08:54:06



丁某某履行还款义务

    1999年至2002年间,被执行人丁某某分五次在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丈夫高某某处(已死亡)借款24 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经催要一直未给付。2016年4月28日经密山法院调解,被执行人丁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欠款本息合计100 000元,于2016年12月20前付清。逾期后,孙洪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密山法院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查封了丁某某自有房屋一栋。因丁某某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欲强制评估、拍卖丁某某房屋。丁某某主动与孙某某进行和解。

    经密山法院主持,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丁某某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欠款50 000元,余款全部放弃。如逾期不付将恢复原调解书确定的给付金额。丁某某认识到了严重后果,主动将50 000元欠款自动履行,此案和解履行完毕结案。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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