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林某、教某令于2013年2月27日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处借款100 000元 ,约定固定年利率14.58%,逾期利率21.87%,还款期限为12个月,由被执行人何某某为此笔借款担保。逾期,林某、教某令只偿还了部分欠款本息,余款99 999.99元及利息未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诉讼至本院, 2016年4月20日经本院调解:林某、教某令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 999.99 元及利息。调解生效后林某、教某令未能给付欠款。2017年2月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到本院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3日找到了林某,并将其拘传至法院。对其严厉训诫,林某当即履行了2 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案已顺利执结。当天共和解“涉金融”案件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