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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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明理促执行“秋季攻坚”有实效

  发布时间:2017-09-06 08:57:37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密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张某处借款750万元,约定月息1.5分,经催要未付,2017年2月17日张某诉至法院。

    诉讼中,经张某申请依法保全了房地产公司52套楼房,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给付张某欠款750万元,于2017年2月2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1.5分计息。调解协议达成后,房地产公司未自动履行,张某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最好不通过评估、拍卖程序解决纠纷,否则,会损害名誉,影响楼房整体价格出售,要求给点时间自行与张某协商解决,张某亦表示同意。

    在“秋季攻坚”会战中本院加大执行力度,向房地产公司释明法律后果及责任,双方主动到法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及时履行了600万元欠款,明确表示剩余欠款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剩余欠款全部还清,双方均表示满意。张某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结案。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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