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30日,被执行人洛阳某设备有限公司,从王某某处借款180万元,约定月利息1.2分,逾期未给付。王某某诉至法院。2017年4月18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洛阳某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王某某借款180万元。于2017年4月19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1.2分计息。调解书生效后,洛阳某设备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2017年4月25日,王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密山法院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逾期仍未履行。洛阳某设备有限公司提出在双鸭山市黑龙江某钢铁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160余万元。 因此,密山法院执行员奔赴千里之外找到第三人双鸭山市某公司,执行员向该公司说明案件情况后,该公司主动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当即给拨付80万元,余下所欠款保证在9月底前一次性付清。申请人王某某感激万分,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