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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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法院扣押财产被追回

  发布时间:2017-09-06 09:20:01



被扣押的收割机

    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3年10月28日在申请执行人惠某某赊购柳林牌收割机一台,欠款56 000元,约定2014年12月25日前还款,月利率3分,被执行人金某某为此笔欠款提供担保。逾期,王某某未能还款,惠某某诉讼至密山市人民法院,密山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下发了民事调解书,调解王某某给付惠某某赊购农机款本金及利息65 520元,于2015年6月10日前付清。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未能给付欠款。

    2016年1月14日,惠某某申请到密山法院强制执行。在密山法院执行期间,王某某给付了部分欠款,且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案终结了执行。但王某某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惠某某于2017年3月8日恢复了执行申请,密山法院将依法扣押王某某柳林牌收割机进行了评估。在一拍过后,王某某擅自将密山法院依法扣押在黑台镇塔头村金某某处的柳林牌收割机运至新治村王某某姐姐家。得知这一情况后,密山法院执行员前往新治村王某某姐姐家,并将王某某一起传到其姐姐家。经过执行员耐心细致释明法律,王某某承认了其错误行为,主动同意退还收割机,当天晚惠某某将该收割机运回,密山法院追回扣押收割机并保管,待第二次拍卖。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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