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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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心说法,化解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17-09-06 16:02:26



执行地点


清点登记被执行人财产

    2010年10月14日,李某与案外人冀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冀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密山市新农村六组20栋1号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同时约定,房屋价款为300 000元,分四年付清,定于2014年末付清。逾期李某未付清。因李某违约,案外人冀某与申请人胡某又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已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确认案外人冀某与胡某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经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李某与冀某2010年10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驳回李某要求确认冀某与胡某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21日,胡某以李某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将占用的203.60平方米房屋倒出。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判决:一、确认李某占用203.60平方米房屋行为构成侵权,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搬出侵占的房屋,交付胡某;二、驳回胡某要求李某赔偿占用期间的房租损失29 424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17年2月15日,胡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下发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倒出房屋,但李某明确表示不能执行法院判决,拒绝倒出房屋。其理由是案外人冀某欠其购房款未给付,故不能执行法院判决。本院已告知可另案诉讼解决,但李某以无钱起诉为由至今未提起诉讼,仍坚持拒不倒出房屋。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下发迁出公告,逾期未自动倒出。始终坚持不能执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倒出义务。本院又于2017年8月11日下发迁出公告,逾期李某仍未倒出房屋。本院通知李某于2017年9月6日早6时强制执行。执行员赶赴其家中,开始李某并不配合执行,经执行员耐心细致的讲解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向其释明法律后果,李某最终表示配合工作,并称及时另行起诉解决矛盾纠纷。历经7个小时奋战,成功倒出争议房屋,将该修理部内所登记、分类、造册的98种财产,搬运至胡某提供的周转房。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此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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