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1年8月10日在申请执行人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 000元,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间,并用自有的位于8510农场某1-3层商业楼房(面积752.25平方米)抵押。逾期,崔某某未能还款,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诉讼至密山法院,经法院调解,崔某某给付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及利息1 135 998元。逾期崔某某未能给付欠款。
2015年9月10日,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到密山法院强制执行,在密山法院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案终结了执行。但崔某某并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恢复了执行申请,密山法院依法将查封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结果流拍。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三拍1 218 645元价格接收了该楼房抵顶了欠款本息及各项费用。因崔某某的楼房经营酒店、旅店,且其一直在外打工。
密山法院公告限期倒出房屋,逾期房屋仍未被倒出。2017年9月8日,密山法院前往8510农场强制腾退该房屋。崔某某得知后赶到现场。经过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对其进行思想工作,崔某某与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自动倒出楼房协议。此案现已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