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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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法院扣押财产,抗拒执行罪责难逃

  发布时间:2017-10-18 10:13:21


    密山法院在执行百日攻坚战中,对私自收割并转移变卖法院已扣押水稻的申某某给予罚款的处罚。

    王建平申请执行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法院受案后,经调查,申某某在密山市双峰农场三站8号地承包69.6亩水田,结合查到的承包合同、交费收据等证据,并经双峰农场第二作业区负责人带领,现场确认了水稻田位置。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向申某某送达了查封密山市双峰农场三站8号地承包水田69.6亩水田中价值12万元水稻的裁定书,并告知申某某不得私自转移、变卖水稻,如变卖价款交付密山法院。但2017年9月21日上午,申某某伙同其儿子雇佣4台收割机8台运输车辆进行抢收,仅仅一上午的时间就将法院扣押的水稻私自收割、转移并变卖。

    申某某在法院执行期间,无视国法,明知价值12万元的水稻被法院依法扣押,仍非法处置、变卖已被法院扣押的财产,致使法院执行案件无法继续进行,因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法院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申某某的刑事责任。

    申某某经向律师咨询,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内心惶恐不安,深感悔恨,于2017年9月22日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向法院交付了全部欠款及执行费用,法院根据申某某的悔过及主动履行等表现,决定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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