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担保人夏某由于为王某用房屋做抵押提供担保70万元,一次性代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
2011年7月15日,被执行人王某在密山市农商银行贷款7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六点三,定于2012年7月14日前还款,并由担保人夏某提供房屋担保,王某逾期未给付,银行诉至法院。经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应给付借款本息合计809 858元,并由夏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密山法院查明王某无能力给付欠款,法院告知担保人夏某应主动还款,如不自动还款,法院将依法优先拍卖抵押财产清偿债务,夏某无奈,主动将欠款本金70万元交付农商银行,剩余欠款利息与银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密山市农商银行撤回了执行申请,此案顺利结案,夏某悔不该为被执行人王某提供担保,醒悟到了担保应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