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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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拒不履行责任 被处拘留十五天

  发布时间:2017-12-20 14:28:01


    密山市人民法院在冬季攻坚战开始以来,投入精兵强将,加大执行力度,在执行陈某与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某所有银行账户,并将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2016年10月7日18时30分许,被执行人谢某驾驶无号牌劲腾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密山市裴德镇跃进村大桥处,将前方同方向在道路上行走赶羊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撞倒,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入密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8天,经诊断伤情为中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颅内积气、硬膜下血肿、硬膜下积液、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并脑脊液耳漏、头皮挫伤、听神经损伤、右胫腓骨骨折、右三踝骨折。经密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密公交认字﹝2016﹞29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谢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鸡西市协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为,陈某伤残评定为玖级,陈某的合理损失183 617.39元,扣除已赔偿78 20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赔偿105 417.39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因谢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处以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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