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场所或通道上挖坑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17-12-26 10:49:31
《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是:
(1)施工地点是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行的道路、走道上;
(2)施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虽设置了标志但标志不明显;
(3)造成了他人损害;
(4)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未采取安全措施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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