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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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认

发布时间:2017-12-26 14:43:59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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