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与左世芹为夫妻关系,张金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伙同孙玉保(在逃)在密山市各地实施多起盗窃,数额巨大,并将所得脏物由其妻左世芹代为窝藏,结果双双获刑受罚。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被告人张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左世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金伙同孙玉保(在逃)驾驶红色羚羊车(无牌照、无手续)分别于2013年3月12日晚窜至密山市和平乡幸福村居民徐某商店,用铁剪子将院外铁围栏门锁剪断,后进院将商店门玻璃卸下开门入室,将商店内的800元人民币及香烟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4023.90元。于2013年3月14日晚窜至密山市北大营居民王某家,用铁剪子将房门锁剪断入户,将电视、电脑、电饭锅、被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9386.00元。于2013年4月7日晚窜至密山市连珠山镇孙某家开的食杂店,用铁剪子将房门锁头剪开入室,将商店内的香烟、食品、纽曼MP5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11439.00元。于2013年4月12日晚窜至密山市密山镇二中西侧李某饭店,用铁剪子将院门合页剪断入室,将饭店内的手机、白酒、啤酒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1302.00元。于2013年5月1日晚窜至密山市密山镇二小附近柳某家,用铁剪子将房门锁头剪开入户,将电视、袜子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2313.00元。于2013年5月22日晚窜至密山市北大营居民李某家,用铁剪子将院门锁头剪断入户,将渔网、电饭锅、液化气罐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5477.00元。于2013年6月3日晚,窜至密山市档壁镇祥生村中原组居民张某家开的商店,推窗入室,将商店内的500元人民币及香烟、食品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8797.90元。于2013年6月19日晚窜至密山市南水源地南侧居民姜某家开的商店,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将商店内的香烟等物品盗走,价值人民币29478.50元。被告人张金将盗窃所得的香烟等物品变卖后将所得赃款两次共计16000.00元和盗窃所得的仿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交给妻子被告人左世芹,左世芹明知该款物系丈夫张金盗窃所得收益及赃物,并将该笔款存到银行,将手机留自己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金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追究张金刑事责任的起诉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左世芹明知张金交给其的16000元系张金盗窃香烟等物品变卖后所得的赃款而将该16000元存入银行,并在明知三星手机系张金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将手机留自己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同时,对两人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予以追缴,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已返回给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