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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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还打人 法院明查伸正义

  发布时间:2013-12-19 14:39:30


    近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要货款引起的侵犯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高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916.01元。

    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系小食品供货销售业务关系,因王某所在商店欠高某货款,2013年6月20日15时许,高某向王某索要货款时,王某拒绝给付,双方发生争执,王某及其外甥王小某将高某打伤,高某在密山市公保医院住院8天。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不成后,高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王小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审理期间,原告高某撤回对王小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高某向被告王某商店送货,向商店索要货款时,被告王某与王小某将原告高某打伤,应负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王小某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高某选择向王某要求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以向王小某予以追偿。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其的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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