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5日早5时许,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又开始了新的一天工作,今天的执行地点是密山市富源乡富强村,被执行人张某在执行局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指定期限向密山法院申报财产,依法被唤至密山市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密山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张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某1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3950元,双方并约定如逾期未给付,张某愿一次性给付38950元。调解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张某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至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经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张某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密山法院申报财产,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在密山市富源乡富强村将张某传唤至密山法院,因张某拒不申报财产被密山法院决定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1000元,5月5日上午10时,张某家属得知张某因该案件被拘留,主动联系密山法院表示一次性还清欠款,并积极交纳了罚款1000元,此刻张某也意识到拒不申报财产的严重性,表示以后要遵纪守法,做个守法、懂法的合格公民,申请执行人张某在接到执行款后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本案顺利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