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被执行人江西某公司中标建鸡高速至鸡西段建设项目,申请人吴某与江西某公司签订了土石方运输合同,截止到2016年6月。江西某公司共拖欠吴某运输费用476万余元,后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协商于2018年3月7日前一次性付清运费460万元。逾期未自动履行,吴某于2018年3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江西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及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后,该公司的诸多业务均受限制,使公司正常业务不能顺利开展,特别是招标工作不能如期进行。导致公司无资格参加招标会。5月4日该公司派代表主动到法院协商还款事宜,并说明如不能尽快解除失信信息该公司就不能招投标,将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执行法官耐心接待了公司代表,并详细了解了招投标的情况,积极与公司代表研究探讨解决办法,得知该公司在鸡西某指挥部有到期债权450余万元,执行员立即赶赴该指挥部详细了解具体情况,说明来意并要求提取该到期债权,得到指挥部领导大力支持,立即安排财务人员将所欠工程款451万余元汇入密山法院执行款专户,剩余欠款该公司与申请人吴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吴某主动放弃剩余债权。当天屏蔽了该公司失信信息,招投会顺利召开,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