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密山法院将15万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发放到救助申请人李某某手中。
李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到密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法院调查,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密山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资金救助的规定,按照该规定,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或造成一级伤残,且民政部门认定系特困家庭的,可给予15万元的专项救助资金。该案中,李某某系一级伤残,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其为特困家庭,符合该规定的救助条件,密山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及时向上级法院上报了李某某的救助申请,2018年5月28日,该笔救助资金发放到密山法院。当日,法院将15万元的专项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