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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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报告财产不及时,拘留罚款并悔过

  发布时间:2018-06-04 14:27:57



执行现场


执行现场

    6月3日5点“雷霆行动”第三日正式开始。执行团队7点15分到达密山市裴德镇新林村,将在执行局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按指定期限向密山法院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孙某依法被唤至执行局。

    2016年,孙某和薛某为鲍某提供借款担保,但是当合同到期时鲍某却不知所踪。在经过密山市人民法院调解后达成协议,被告薛某、孙某于2017年12月1日前给付原告黄某13000元,于2018年12月1日前给付14500元,双方并约定利息为一分五厘。调解生效后薛某、孙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黄某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至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经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孙某认为自己只是一个担保人,不想偿还这笔欠款,不仅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且未向密山法院申报财产,所以在这次“雷霆行动”中执行局工作人员依法将孙某传唤至密山法院,并作出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1000元的决定。在执行干警办理拘留手续时,孙某才意识到该案件的严重性,为自己法律意识的淡薄后悔不已,主动表示全部履行给付义务,并且主动缴纳罚款,同时因意识到错误主动表示书面悔过,请求法院不要对其拘留,鉴于被执行人孙某的悔过态度,密山法院决定对孙某暂不拘留,同时告知孙某积极履行给付义务,这起案件顺利执解。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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