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件,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齐某某服从法院,未提出上诉。
2018年5月初,被告人齐某某为防老鼠毁坏其播种在位于密山市黑台镇复兴村6组北沟处旱田地里的种籽,将拌有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该旱田地里及靠山道的地边垄沟里,造成经过此地的被害人李某某(男,51岁)家中的十只羊(价值13 440元)因误食该有毒玉米粒而中毒死亡。经检验,死羊胃内容物及现场发现的玉米粒中均检出氟乙酸类鼠药(氟乙酰胺或氟乙酸钠)。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7000元,并希望法院判处其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