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6日,婆婆李某窜至密山市XX皮草商店,在下楼梯趁无商场工作人员注意时,将搭在自己胳膊上的一件黑色貂皮衣服塞入随身携带的红色布兜内,后李某逃离现场。李某将盗窃得来的黑色带帽女式貂皮衣服交给儿子金某、儿媳杨某,金某、杨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藏匿于家中,并将貂皮衣服的商标剪掉占为己有。
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李某、杨某被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29日传唤到案,被告人金某于2018年1月3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