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仓储保管服务合同,怡安达商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截止到2016年9月份,该粮库欠仓储费近200万元。2016年11月4日密山法院受理了此服务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1日前全部付清,但该粮库未自动履行。又经本院调解:被告给付原告仓储费210万元,于2017年7月1日前给付70万元;于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70万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给付70万元。逾期未自动履行。2018年5月3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5月3日立案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长期拖欠保管费,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运转,工人长期不能发放工资,致使公司处于瘫痪状态。执行员了解情况后,在执行过程中,及时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未主动向本院报告其单位财产情况。2018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罚款通知书,罚款5万元,并冻结其单位账户47万余元。被执行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与申请人达成协议。2018年6月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给付45万元,余款每季度还50万元整。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案终结执行。现已自动履行145万元。双方均满意,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