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被告赵某在原告马某处赊购价值20 000元装修材料未付货款,双方口头约定货款利率为0.01元。赵某于2014年12月1日为马某出具1份借据,后多次索要赵某未能给付,故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给付材料款20 000元,利息7 200元。本息合计27 2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12月6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某于2017年3月11日前给付原告材料款本息合计27 200元。逾期赵某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2016年11月28日依据马某申请,本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自有的2.8万元红小豆,并告知赵某扣押的红小豆由其负责保管,如出售必须通知法院到场,保留价款。否则追究刑事责任。并下发(2016)黑0382民初258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赵某当日签收了民事裁定书。
2017年3月15日,马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赵某仍未自动履行,也未报告财产,经查赵某已于2016年3月初将本院扣押的红小豆擅自出售,偿还了贷款。2017年3月15日本院通知赵某于3日内主动将法院扣押的2.8万元红小豆款交到法院执行款专户,被执行人仍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返还该款也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赵某与申请人协商明确表示从2017年6月份开始每月偿还8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马某撤回执行申请。由于赵某并未履行和解协议,2018年11月20日马某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院再次依法下发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赵某明确表示至今共偿还欠款800元,余欠款无能力全部偿还,因其非法处置法院扣押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实施拘留。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