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申请人韩玉光老人满怀感激将写有“讨债多年无踪影,法院执行显神威”的锦旗送到法院,感谢执行干警的工作让她实现了多年的心愿。
1989年5月,被执行人王某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后不久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其余4000元被告于1989年5月23日给原告立下欠据,并约定利息3分。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于1992年陆续还了一些钱。被告仍尚欠3070元。后韩玉光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被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情况,证据充分。被告理应还款,借故托欠不还是无理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0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3070元,诉讼费148元由被告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王某逾期未按本院指定期间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于2018年11月12日本院依法纳入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冻结被执行人王某银行账户。2018月12月6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某银行存款2050元。并于2018月12月10日付给申请执行人韩玉光,现申请执行人韩玉光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韩玉光书面提出撤回对王某提起的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