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9时,密山市人民法院对王某男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由主管刑事审判副院长苑司新担任审判长。密山市委政法委书记丁淑凤,密山市公安局、检察院等部分干警及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宣判,密山电视台进行了跟踪报道。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男及其骨干成员崔某、王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男、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男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密山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男、崔某、王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录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男、崔某、王某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男、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男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密山法院依法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男有期徒刑九年,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王某男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密山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该案具有一定代表性,公开审判旨在指导办案实践,震慑不法分子。密山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及时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