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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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抗拒执行的代价

  发布时间:2018-12-26 10:00:40


    2015年8月,被告裴某醉酒驾驶无牌号卢某财的摩托车,沿密山市某街由东向西行驶,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迎面相撞,造成赵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为裴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是借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卢某财的,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裴某借用摩托车时已饮酒,卢某财明知。2016年6月24日,密山法院判决卢某财赔偿原告110 220.42元。

    2016年8月18日,赵某才、武某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某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卢某财履行法定赔偿义务,并申报财产。期间,卢某财因未申报财产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6年11月17日本院执行笔录中,卢某财承认有两万元打工款未结算,本院告知其结算后向本院交付1.5万元用于支付赔偿款,但卢某财明知打工地点及联系方式拒不告知本院,赔偿款也未交付本院,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执行中,卢某财明确表示,如果申请人同意只要三万元,其可以给付,超过该数则不同意赔偿。被执行人卢某财在案发后,将其银行存款恶意支取,转移他人。执行中,经本院调取卢某财银行信息,其有一笔3万元转移至其父卢某刚账户,不想赔偿。另查,卢某财在农商行有5035.12元,分别在2015年8月22日支取1500元、2015年9月1日支取3035元,计4535元。在农业银行存款6812元,当日分6次支取6800元。卢某财妻子王某2016年6月7日在邮政银行有存款2100元,2017年6月7日又汇入2000元共计4100元。还有500元以下存款未统计,该流水账法院已调取。

    执行中法院及申请人多次去杨木乡查询,其父卢某刚家有新开水田142亩,承包田41.9亩均为水田。卢某刚家现有房屋126平方米,无房照,房产局只登记有两个66平方草房房照。卢某财与其父卢某刚一居生活,所登记草房已不存在,卢某财为逃避执行,现已不在家居住,搬至857农场租住。

    卢某财有条件赔偿而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无视法律,应视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密山法院已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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