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一起涉民营企业的案件,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给付54646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起因是2012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购买申请执行的烘干塔及附属设施的数量、价款、付款时间等内容。申请执行人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后,被执行人只支付了部分货款,余款50余万元至今未付,我院执行局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由吕国祥法官主办该案件,并于2018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下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88000元,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30日强制执行予以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与2018年3月1日转账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某机械有限公司。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剩下的欠款,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扣押被执行人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水稻255吨,经我院干警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剩余的499551.16元,解除了之前扣押对密山市某米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水稻255吨,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随着雪暴行动的开展,针对涉民营企业的案件,密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作为民营企业的被执行人的经营,为民营企业经济发展贡献了执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