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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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运行情况的调研

  发布时间:2019-05-09 10:09:20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为司法领域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如何更好地发挥化解矛盾纠纷各方面资源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成为现阶段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

    自2014年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以来,密山市人民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和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不断探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新方式、好办法。密山法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调研工作,分析当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借鉴其他法院的先进做法,结合本院和本地区的各项实际,作如下调研:

    一、多元化纠纷工作开展的基本现状

    密山市人民法院是鸡西法院系统较大的基层法院,现有编制103个,实有在编干警88人,员额法官33人,其他工作人员55人,内设14个职能部门,下辖4个基层法庭,分别为连珠山法庭、知一法庭、裴德法庭和二人班法庭,全院每年担负着5000余件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任务。辖区9乡7镇,面积7843平方公里,人口约43万。

    由于目前诉讼解决机制并不能够顺利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面对客观存在且日益增多的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逐渐凸显。2014年初,密山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相关安排部署和统一要求,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展开探索落实,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下面通过数据,展现密山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以来的工作情况。2016年以来,密山法院案件案访比为2000:1;调解率为100%;调解成功率51.7%,同比提高6.2%;调解案件2909件,调解案件同比提高15.4%。其他行政部门、调解组织等调解案件261件,同比增加99.2%;调解成功率61.2%,同比提高24.2%。人民调解组织数量达21个,增长82.5%;人民调解员数量达114人,增长192.1%。调解节省诉讼费、律师费大约分别为2万元、5万元。劳动仲裁案件37件,占法院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的44.3%。经行政调解46件,建立行业调解组织8个,共调解案件48件。2016年以来,密山法院审理商事案件2130件,无商事仲裁案件。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践与效果

    为保障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更加深入有效开展,密山法院党组紧密围绕《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2014—2018)》的相关要求,在打造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诉调对接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主要作法为:

    (一)夯实三大平台,确保纠纷解决全方位。密山法院在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道路上,认识到平台的基础性作用。因此,为真正实现全方位、全网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模式,密山法院在平台建设上做足了文章。一是设立诉讼服务中心,解决纠纷全员联动。密山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诉讼咨询窗口、立案窗口、调解窗口和信访接待窗口四大窗口,各大窗口均由专人负责,力求通过各大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模式。其中,诉讼咨询窗口包括诉前、诉中两种咨询服务,保障来院群众能够既了解诉讼流程、所需材料,又能够及时掌握自己在诉讼中的案件流程节点。立案窗口分为刑事自诉立案与行政诉讼立案窗口、民事立案窗口、商事立案窗口三大内容。每个立案窗口均由资深老法官坐镇,指导立案。调解窗口包括诉前调解窗口和非诉讼案件调解窗口两部分,诉前调解窗口是针对诉前调解的案件,由密山法院擅长调解的法官专门负责,每年成功调解案件近400件;非诉讼调解窗口由律师、人民调解员和行政机关调解员负责,对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案件进行调解,努力搭建诉讼与非诉讼的互动平台。通过非诉讼调解窗口每年能够成功调解案件近50件。信访接待窗口设立信访办公室,直接由一把手负责领导,同时建立院长值周制度,每星期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负责信访工作的总体安排与处理,以及诉调对接工作的相关协调沟通;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每天由一名院党组成员接待来访群众,化解法院与群众之间的矛盾,消除社会对法院行为的误解,为来访群众解决问题。密山法院针对上述四大窗口均开通了网络服务平台,包括网上预约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信访等板块,各板块都包括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形式,为群众提供先进、便捷、快速的网络司法服务。通过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有效实现了与司法公开机制、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诉调对接机制、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便民诉讼机制以及司法救助等多种机制的配合与协调。二是建立驻行政机关工作站,解决纠纷部门联动。为能够更加高效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促进行政机关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密山法院选派1-2名法官和相关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成立了驻行政机关工作站。法官定期深入各机关单位,广泛开展“一帮一普法、用法”、“面对面讲法、研法”等系列活动、专项活动,解答人民群众和机关单位遇到的法律难题。截止目前,工作站点解答咨询上万余次,帮助机关单位解决难题50余个,开展“一帮一”与“面对面”两个系列活动6次。针对拆迁补偿、土地纠纷等群众关注的热点案件、涉及人员较多的复杂案件,密山法院积极与密山市委、市政府沟通协调,探索构建行政案件协调联动体系,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邀请13个单位选派专门的联络员和联席会议成员。针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单位案件,由法院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由相关部门和人员参会,根据不同案情采取相应措施,力求案件办理更加高效、便民。2016年以来,密山法院共召集联席会议6次,成功调解4起群诉群访案件。除此之外,密山法院还建立了以委派调解、特邀调解为辅助的工作体系,确定委派人员名单和特邀专家、鉴定人员名单,并给予出席调解的人员一定的费用。在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或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相互委派人员进行调解;或者联合邀请当事人信赖的领导、同事、亲属等人员参与调解;以及邀请有关专家、鉴定人员共同调解。力求在诉讼前和执行前化解矛盾纠纷。三是成立驻村调解室和巡回审判室,解决纠纷多方联动。为将矛盾纠纷消化、解决在萌芽、在基层,密山法院在所辖各乡镇较大的村屯成立了18个驻村调解室,邀请村委会或居委会、驻村民警、质保员等部门或人员组成调解小组,由村屯或社区德高望重的人员担任驻村调解员,与法庭工作人员共同解决村里乡亲的各种邻里、家庭等矛盾纠纷。例如,太平乡驻村调解室在接到当地村民李大爷的关于离婚相关法律规定的咨询后,其辖区法庭连珠山法庭审判员与太平乡驻村调解员一起耐心倾听李大爷要求离婚的原委,帮助李大爷梳理家庭矛盾的脉络,在法庭审判员与驻村调解员的联合调解下,李大爷放弃了离婚的念头。2016年至今,驻村调解室共接受调解案件150余件,调解次数300余次,调解结案100余件,占全院同期调解结案数21%左右。其中,通过驻村调解室调解重归于好的离婚案件近30起,调解成功赡养案件近10起。不仅如此,为了在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密山法院还在全市设立了18个巡回审判室,涵盖所有中心村。每个派出均法庭设立2-3个巡回审判室,承办立案、审理工作。两年来,通过巡回审判室审理案件共100余件,占同期审理案件总数的12.5%左右。涉案人数共200余人,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近20000元。在此基础上,密山法院着重构建了以诉前指导调解、诉中邀请调解和开拓委托调解为主要内容的诉调对接体系。成立指导调解小组,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解人员对常见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水平,积极在诉讼之前指导调解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在诉讼中,建立了邀请调解人员名册,邀请人民调解员等参与对案件的相关调解;在当事人愿意接受委托调解时,将案件委托给民间调解组织调解。

    (二)抓住三大节点,确保纠纷解决全覆盖。密山法院在全力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过程中,不仅注重平台建设,而且更加注重对案件分流、诉调对接和司法确认三个节点的把控,保障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一是抓住分流节点,减轻诉讼压力。密山法院在案件受理和审理的过程中,努力整合审判资源与社会力量,实现优势互补,强化与诉讼 事人拒绝调解的案件以外,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引导当事人协商选择非诉讼方式进行调解,我院则按照案件的类别不同,通知相应部门调解人员来到法院调解室,对案件当事人开展先期调解工作。2016年以来,我院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解决纠纷281件。对当事人不同意以非诉讼方式进行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我院则及时依法予以登记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遇到专业性疑难问题时,则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到对该疑难问题的分析、解答中来,从而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准确、专业化解。2016年以来,通过专家参与调解化解案件54件。二是抓住对接节点,拓展调解领域。为保障诉调对接工作能够更好地得到实现,密山法院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定诉调对接相关制度措施、建立工作人员名册、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培训等内容。调解人员名册涵盖我院邀请的律师、人民调解员、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愿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根据人员从事的工作领域的不同,对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在当事人愿意接受委托调解的情况下,从名册中选择相关领域的人员参与到对案件的调解中来。为提升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和法律知识水平,我院通过开办调解工作培训班、组织调解工作人员旁听庭审、开展巡回审判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与此同时,将调解成功率作为工作业绩及时反馈给调解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调解员自我调解能力提升和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2016年以来,通过委托调解案件59件。三是抓住确认节点,维护诚实守信。在诉调对接工作中,深入开展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和督促程序工作,为“诉讼瘦身”起到积极作用。对于在立案登记前委托给特邀调解员通过非诉程序在法庭调解室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由审判员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审查,及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2016年以来,共审查确认调解协议17件。经庭前委托相关组织调解的,由审判人员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委托部门的相关意见,制作调解笔录,并及时给双方当事人下发调解文书。对于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只要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将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此为基础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则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督促当事人按照当初承诺履行协议。

    (三)落实三大措施,确保纠纷解决全保障。为实现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密山法院落实了三大措施,保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运行中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政策支持、法院的软硬设施物质补给,以及制度建设的助力。一是落实组织保障。密山法院在打造全网解决纠纷模式的过程中,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联系沟通,在政策上得到支持。市委与密山法院联合制定了《密山法院与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密山法院诉调对接制度》等多项工作制度。为了确保政策能够贯彻执行,市委还下发文件,赋予了法院对不配合的单位领导或个人享有建议免职权。同时,市法制办成立了专门负责法院工作的联合组,在密山法院与党委政府之间起到了良好的沟通协调作用。密山法院对此也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并组建联合组,由政工科专人负责,各庭科室协助配合,“点对点”联合工作,遇到问题能够技术处理,工作质效均得以提升。在此基础上,严格对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标准,优先选用相关部门从事过纠纷化解工作的人员。目前,联合组、工作站、调解室共有人员70余人,整体素质较高,本科学历占80%以上。二是落实物质保障。密山法院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功能齐全,为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诉讼环境。诉讼服务中心占地面积600平方米,设有接待大厅、诉前调解室3个、非诉讼调解室1个、律师接待室1个、媒体接待室1个、远程信访接待室1个、远程审判室1个,妇女儿童案件会议室1个、信访接待室2个。接待大厅设有智能案件查询机、LED公告、开庭排期大屏幕。密山法院常驻机关工作站点共有8个,配全电脑、打印机、电话等必备设施。法庭现已实现数字化光纤专线接入,与市法院网络链接畅通,实现了内外网的统一和关联,达到了四级联网的条件,数字化法庭均已建成,实现了庭审智能化、数字化。资金储备方面,密山法院设立了诸如奖励资金、执行资金、调解人员服务资金等多项专项资金,每项资金都严格管理,严格使用。三是落实制度保障。为保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系统化,密山法院不断在制度建设上发力,先后制定了诉讼服务中心、驻行政机关工作站、驻村调解室相关工作规程以及特邀调解员制度、驻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等,保证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平台能够规范运转。与此同时,密山法院还制定了奖励制度、培训制度和调研、宣传制度等多项制度。对调解率达到满意值以上或在调解方面成绩突出的干警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双重奖励,并在提职晋级等方面予以倾斜。2016年,密山法院2名干警被评为鸡西法院系统调解能手。针对调解人员的奖励制度分两种模式,一种是个案奖励加误工补助模式,对参与调解的调解员按照每件100元给予误工补助,调解成功的给予150元奖励补助。另一种是固定工资加个案奖励的模式,基本工资为1200元,调解成功一件另付150元奖励补助。并通过落实培训制度来提升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目前密山法院共组织开展调解人员职业培训6次,参与培训的调解人员达400余人次,全市调解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得到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密山法院还制定了执法档案制度,不仅对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全程记录留痕,而且对调解人员的调解工作也同样规定、实行,保证调解人员的所有工作均以书面形式呈现出来,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此外,为了更好地发展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密山法院同样重视相关调研、宣传工作,并以制度形式加以明确,配合奖惩制度调动干警积极性,努力探索新方法、适应新形势、助推新发展,做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宣传工作。现已发表相关调研宣传文章10余篇。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对比的优势

    自密山法院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以来,始终坚持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创新,通过不断的总结对比,我们发现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纠纷比通过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过程中,我院积极发挥诉讼服务中心的平台引导作用,每年通过非诉讼调解案件近50件;发挥驻行政机关工作站的平台协调作用,成功调解4起群访群诉案件,涉及拆迁户120多户300多人;发挥驻村调解室和巡回审判室的平台联动作用,共接受调解案件150余件,调解次数300余次,调解结案100余件,占全院同期调解结案数21%左右。通过利用三大平台、采取非诉讼调解的形式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引入专业、广泛、亲和力强的社会力量,缓解了法官的办案压力,减轻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实际困难。不仅如此,通过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和驻村调解等工作,既缓解了人民群众奔波诉累、节省了相关费用,更是将大量纠纷消化在基层,避免矛盾纠纷的再次升级。

    (二)为实现法官职业化创造条件。按照以往未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情况下,法院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压力,法官们每天都有大量涉诉事务需要处理,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少有甚至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深入学习、研讨。如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得到落实,更多来自社会中的人民调解员力量参与到群众的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来,为法官分担了工作压力,如此一来,法院的精英法官们便能够利用更多的时间去专心审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深入钻研法律知识、审判业务,在案件的调解、审理上,以及法院司法能力的提升上,均取得了非常好的实际效果。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后,明显感受到法院的年轻法官、干警学习业务的愿望更强烈、行动更积极,加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树立了以业务能力决定位置高低的良好导向,为实现法官职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提升法院威望及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法院与各单位、各部门间互相协助、沟通、配合,促进了彼此间的交流与协作。此外,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调解人员进行专业化法律指导,既提升了行政机关与调解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调解业务水平,又树立了法律权威、提升法院威望。由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社会各界多方参与调解,能够及时化解很多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赡养抚养纠纷、拖欠劳动报酬等纠纷;而且作为第三方的专家、律师进行调解,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从村、镇中选出的德高望重的人士也能更加及时地发现苗头性问题,并将其反馈给法院,使得矛盾纠纷能够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有30%的纠纷在诉讼前化解。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以来,密山法院改革领导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多方意见,从改革目标和要求出发,总结经验和不足,发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各相关部门或单位缺乏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立案登记制改革后,法院受案范围扩大,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集社会各方合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言而喻。然而,在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践过程中,各相关单位、部门间还并未形成统一的机制,组织领导机构、相互衔接配合的机制都不统一。在运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纠纷化解时,并不明确应该由谁指挥协调矛盾纠纷应该采取的化解方式。法院受自身职能的限制和约束,不可能也不适宜作为主导去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纠纷。

    (二)非诉解纷机构间及与法院间缺乏协调衔接。在运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时,参与非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各个单位、部门均以在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化解矛盾纠纷为主,与其他非诉解纷机构间缺乏联系。有的非诉解纷机构不健全、结果不够权威、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被不断弱化。例如:法律规定一些非讼解纷机构具有调处与其职责相关的纠纷职能,但这些机构往往忽视该职责,有时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也只是走走过场。还有的部门和单位之间遇到职责不清的问题就相互推诿,动辄引导群众“有问题去找法院”,敷衍应对,不仅没有化解矛盾,甚至导致纠纷激化,不利于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初衷实现。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环境保障不到位。在密山法院落实改革的过程中,密山市委高度重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市委书记多次在会议上强调法院的主导性。但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制度建设依然不够完善,投入相对较少,客观上制约这一机制功能的发挥。参与纠纷化解的人员调解水平、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需要加强相关教育培训。此外,多元纠纷化解工作开展时需要的场所和设施,均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一些调解人员需要提供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有时未能得到良好保障。这些因素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造成了一定影响,需要我们思考、研究、改善。

    五、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的建议和意见

    综合我院改革实践、借鉴其他法院先进经验、多方询问意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我们认为,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发挥其纠纷化解的功能,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法院在多元化纠纷化解中的核心作用。一是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划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性质,对纠纷解决机构的权限、人员组成、功能和基本原则做出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参与多元纠纷化解的部门、单位、人员的分工、职责,为部门、单位、人员间配合、衔接提供法律保障。二是充分发挥诉讼在纠纷化解机制中的核心作用。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要切实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权威地位,不断增强诉讼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切实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法官队伍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努力维护和提升司法权威,又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司法效率,尽量避免案件积压、久拖不决,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深化协调衔接,充分发挥法院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在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的今天,化解纠纷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此,法院应当努力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主动衔接,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组织机构方面,积极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在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间建立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机制。业务指导方面,充分发挥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作用,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努力把大多数纠纷化解在萌芽,避免矛盾激化。具体工作方面,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调动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妇联等社会组织的调解力量,集多方合力化解纠纷;另一方面,要处理好人民调解协议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效力衔接,及时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发挥审判职能,深入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人民法院由于长期办理案件,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发展、特点了解得更为深入、全面,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也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故而,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及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优势和作用,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驻村调解、“法官讲堂”、“六进送法”等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升人民群众知法、学法、懂法、用法的意识和水平,把社会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发挥审执职能,深入剖析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为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参考,促进有关单位和部门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加强与市委市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对多元纠纷化解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更好、更快发展。

    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及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为此,既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自身在审判、调解中的职能优势,更应当联动社会各界的多方力量,集中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科学、完善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有机统一,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贾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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