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前夕,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驱车350余公里到牡丹江农垦分局和兴凯湖农场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申请人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0日与尹怀杰签订了26台农业机械赊销合同,尹怀杰以个人经营的两个加油站和其中一个加油站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标的总价300余万元,双方约定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到2012年12月30日,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尹怀杰未全部履行价款给付义务,截止2014年2月10日,尚欠货款1134,000元,违约金283,500元。申请人向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2月12日,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后,马上出发,一行四人先后到牡丹江农垦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和兴凯湖农场房产科三地对被申请人尹怀杰的两个加油站工商执照和其中一个加油站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并到被告的经营场所给被告进行了送达,避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确保案件审执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