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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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06-21 16:40:25



审判现场


    2019年6月21日上午9时,密山市人民法院对高某某等八人涉嫌引诱幼女卖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妨害作证、盗窃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由主管刑事审判副院长苑司新担任审判长。密山市委政法委书记丁淑凤、密山市司法局、检察院等部分干警及社会群众旁听了庭审宣判。

    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高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金某某、苏某某、于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及违法行为人周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于2019年5月14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密山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0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苏某某、于某某、金某某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苏某某、金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金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程某某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金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于某某以威胁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密山法院依法判处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高某某等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一案,是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密山法院审理的第二起涉恶犯罪案件。密山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及时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以最坚定的决心、最有力的举措、最扎实的作风,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高露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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