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7年,被执行人于某先后雇佣吕某、王某和孙某从事更夫、建筑工等工作。可是,于某一直拖欠他们的工钱。2019年,三人分别在密山法院起诉了于某。
在法院,经过调解,于某与三人分别达成了协议,明确在6月30日之前付清工资。可是到期后,于某又以无钱为由推诿,迟迟没有给付。无奈三人又分别申请执行。
因三起案件属于涉民生案件,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当日通过网络系统结于某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并冻结了其在银行的存款4336元。执行法官又向于某释明了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于某看到短短一天时间,自己的存款就已经被冻结。他终于明白了,如不再给付,马上就会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自己的出行,业务都将会收到限制,强行“抵赖”也是毫无用处。于是,他将拖欠的资一次性全部给付。三起案件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