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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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不能忽视的法律规定(三)

  发布时间:2019-09-04 15:33:50


    在某市某中学,新学期开始了,学生们兴奋地领到了教科书,他们情不自禁的用手抚摸着书皮……咦?书皮怎么这么粗糙?再定睛观察,哎?!整本书尺码居然有点缩水?再翻看内页,纸张暗黄,印刷装订都不那么对劲。有的同学抖动书本,甚至有肉眼可见的细小纸屑掉落。学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向校方反映。最终这批教材认定为盗版书籍,相关责任人与提供教材的书店负责人一同被依法追究了责任。

    因为《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很多年前,曾有学校有过交建校费换取议价生名额的规定,但现在这种现象已经销声匿迹,因为新《义务教育法》第七章第六条规定,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本法还规定,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所以,当发现学校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时候,请学生和家长积极维权。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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