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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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法院执行局依法跨域拘留被执行人

  发布时间:2020-01-23 16:41:16


    腊月二十八,密山法院执行法官赶赴双鸭山市,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宋某依法拘留十五日。

    2013年9月,某市生意人宋某在密山市居民王某处借款50万元,约定月利率3分。后宋某未按借款协议履行,王某于2015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判令宋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因宋某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王某于2016年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与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

    后因宋某未能按双方和解协议履行,王某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密山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向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并依法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的财产情况。但宋某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按指定期间申报财产。

    因宋某经多次约谈,仍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经执行法官调查了解,掌握到宋某有涉嫌构成拒执犯罪的证据,密山法院执行干警驱车赶往双鸭山市,对宋某及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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