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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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一审应由中级法院受理

  发布时间:2014-03-06 07:17:13


    [案情]

    密山市密山镇新山村1组农民刘春友于2012年9月3日在密山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山东省德洲海伟机构有限公司产的4YZP-2型玉米收割机,海伟机械在宣传单上印有“国家补贴产品”字样。后刘春友向密山镇申请农业机械补贴名额,获得名额后,经密山市财政局核算补贴额为26000元,找到汇丰农机后,汇丰农机与厂家联系后发现该厂未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实行该政策。刘春友以密山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山东省德洲海伟机械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国家补贴款26000元。

    [简析]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告虚假的宣传引起的。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它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标准,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特征:1、行为的违法性。违反了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有悖社会善良风气。2、宣传内容的不真实性。宣传内容不能真实地、客观地介绍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3、手段的欺骗性。主要表现在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在宣传中采取虚构事实和扩大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从而误导消费者,使其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管辖:地域管辖,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该类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经请示该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责任编辑:宿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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