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全省法院召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集中发放活动,密山市人民法院在此次专项救助活动中,一次性救助房某阁2.2万元。6月19日,房某阁的家属来到密山市人民法院,再次向执行法官表示感谢,并送上了锦旗。
2016年1月17日晚,王某酒后驾驶证驾驶小客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因车辆行驶入道路左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聂某龙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房某阁身体多处损伤。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聂某龙负次要责任,房某阁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房某阁为八级残。房某阁诉至法院,在审理中经查,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管理者系雷某,王某在责任限额内与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聂某龙驾驶的货车车主系刘某全,二人系雇佣关系,聂某龙的赔偿应由刘某全承担。经法院判决,被告房某阁的经济损失512 762.93元,由刘某全、王某承担,雷某负连带责任。
2019年3月22日,房某阁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全、王某、雷某均在外地打工,无法联系,且经查询三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某阁系大学毕业生,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其头部受伤,智力受损,自理能力差,不能独自照料自己也无劳动收入,其父母为治病,欠下许多外债,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其父母为了给房某阁继续治疗,四处奔波打工。房某阁向法院提出了救助申请,并提供了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房某阁申请符合救助标准,准予救助。
今年黑龙江省法院加大了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执行救助的力度,多方协调筹措资金,对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特困家庭予以一次性救助,解决了特困家庭的生活困难。锦旗上的“危难之时伸援手,法律面前有真情”,是群众对密山法院司法为民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