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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管法规的大变化(一)

  发布时间:2020-08-03 14:22:22


    近日,国务院颁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宣布实施了30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的化妆品行业法规迎来了重大变化。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能力也日益增强,女性作为消费群众的半边天,其占主力军的化妆品行业也快速发展,市场规模逐年增长。由此衍生出来的化妆品问题也层出不穷,尤其是在虚假宣传方面。某些化妆品功效宣传颇显夸张,如“28天除皱抗衰”、“迅速美白”、“7天肌肤焕活新生”等表述比比皆是,甚是造词创词以图标新立异,吸引眼球。

    最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虚假宣传方面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有了更全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相信化妆品行业的虚假宣传能有所改善。

责任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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