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过去的蜗牛原液到现在的茄子面膜,化妆品的原料也日新月异,变得更加五花八门。就有些假冒伪劣化妆品通过非法添加来提高短期效果,营造“变美”假象。
在最新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对于使用原料的管控更为严苛,同时也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仅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的法条比旧条例增加了一倍,变为18条,条例的内容也更加明细,涵盖各种违法行为,同时新增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
在打击假冒伪劣和非法添加方面,新条例里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 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要求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对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等违法行为,除了最高可处以货值金额30倍罚款,甚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新条例中所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则对那些想要起歪心思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经营者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