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法院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秉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通过立案庭前调解机制,把握最佳调解时机,及时化解矛盾,为群众排忧解难。
2012年10月20日,原告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尹怀杰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由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销售给尹怀杰农业机械34台,共计人民币310.80万元。双方约定尹怀杰于2012年10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40万元,于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货款人民币270.80万元。约定到期后,尹怀杰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人民币120.40万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未果,密山市沃土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尹怀杰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20.40万元及利息20万元。为防止被告尹怀杰转移财产,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诉前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立案庭通过庭前调解机制,把握最佳调解时机,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成功调解既消除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又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