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7日,密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于某权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吕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于某权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审理,密山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权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于某权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权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对自身人身安全的不重视、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本案中于某权醉酒驾驶,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55.34002毫克/100 毫升,最后造成其自身身体严重损伤的后果。生命只有一次,我们理应秉承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拒绝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