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时代,网络直播的门槛越来越低,人人都是自媒体,不少未成年人也开始看一些平台上的直播,有不少“熊孩子”偷偷拿手机为主播“打赏”,一掷千金,将父母的积蓄挥霍光。这些父母去找平台申诉,却受到了闭门羹。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内容是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
也就是说,民法典限制了未成年人实施行为的范围,未成年人只能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对于超出自己智力与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实施。对于家长来说,与其事后找平台返还财产,不如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避免沉迷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