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姜某贵、张某向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归还日期是2013年2月。可逾期二人没有给付。2019年,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姜某贵、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
执行过程:
由于二人一直没有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8月,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张某是某国企单位的职工,执行人员得知她的身份后,特意对其释明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除了限制高消费、实施信用惩戒等情况后,还会向其工作单位通报。张某知道这个情况后,很受触动。她恳请执行人员给她一些时间。她说服家属,用了几天的时间将钱款凑齐,给付了农村商业银行。
典型意义:
法院为了优化农合机构金融生态环境,推进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案件清收,加大了对涉农合案件的执行力度。在此案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释明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的后果,让其感受到了法律的威慑性,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可以针对不同职业、性格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可以收到较好的执行效果。